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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聊了会儿天,之后我告诉她我不是丛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后来我劝她离开丛明昌。
我们两个说急眼了,吵了起来。她从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里害怕,下意识的把她女儿拉了过来,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门。”房新月的呼吸明显有些急促。
“你是几点离开的邓诗云家?”检察员问道。
“记不清了,当时我特害怕,没注意到时间。”房新月回道。
“案发当日,你去找邓诗云的目的是什么?”片刻后,检察员问道。
“我想劝她离开丛明昌。”房新月说道。
“为什么你又自报身份?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检察员问道。
“我跟她摊牌,是想把事情说清楚……”房新月低下了头。
“你离开后去了哪?”检察员一脸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你怎么回去的?”检察员问道。
“没有。”房新月回想了下,肯定的回道。
“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说完,一名女法警走过去将证据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让其辨认。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看后说道。
鉴定结论:邓诗云损伤为轻微伤。”检察员举证道。
另外,被害人邓诗云右腕部见二条略平行的皮肤裂痕,分别为7CM、4CM,均已拆线,愈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动、感觉无异常。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重复着之前的动作。
“现在由控方举证。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审判长说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中,藏刀上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DnA,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连。
“是个大院子,套院,在里面还有一个院子,当时邓诗云告诉我房东一家住在里面。”房新月回道。
“那个家,是你父母家吗?”检察员问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室内北侧有一大木床,床外侧躺有一小女孩尸体,小孩穿着米色睡衣,赤脚。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你到家后,有没有将此事告诉其他人?”方轶问道。
“大门开着。”房新月说道。
打开颈部,可见颈前肌肉软组织大量淤血,颈椎2、3椎体间可见一1.5CM×0.3CM创口。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说道。
“没有。”三方均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是该份证据不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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