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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90、491、492章(三合一)辩死他们!(第4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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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时,被告人窦涛正在面对现实的不法侵害。

    1、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当。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约定,上诉人窦涛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村里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以窦涛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收回土地明显与事实不符。

    村委会在上诉人窦涛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前提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其目的不正当。

    2、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程序不正当。

    村委会与上诉人窦涛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没有进行约定,而村委会曾出具证明,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

    如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应与上诉人窦涛协商地上物的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双方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到本案,村委会在收回土地前并未与上诉人沟通地上物的补偿事宜,也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上诉人退还土地,此后,因村委会与上诉人未能达成一致,村委会委派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强行砍伐果树,导致上诉人窦涛的合法财产被侵害,其妻子在阻拦过程中被保安强行控制。

    因此,村委会的行具有非法性,构成不法侵害。

    二、上诉人窦涛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客观上具有紧迫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正在实施过程中。

    本案中,临时雇员张大宝等人员闯入上诉人的果园后,开始实施砍伐果树的行为,上诉人的妻子上前阻拦,被保安扯到一旁强行控制。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窦涛手持菜刀将闯入之人驱离,其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保护妻子和自家的合法财产安全,因此,窦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紧迫性的要求。

    三、上诉人窦涛主观上具有正当性。

    在刑法理论上,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应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1、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且正在进行;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承包期满后,曾主动要求缴纳土地承包款,但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在上诉人窦涛未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村委会也没有与窦涛协商果园内果树的补偿事宜的情况下,村委会派人到其果园砍伐果树侵害了窦涛的合法财产。

    面对不法侵害,如果上诉人窦涛不采取防卫措施,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窦涛的防卫意识具有正当性。

    四、上诉人窦涛实施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为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得不持菜刀驱离闯入其果园强行砍伐果树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张大宝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见,上诉人窦涛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路人或者群众。

    五、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收手,行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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