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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19章 第1076 1077章 回应(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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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一般,也是最高的要求。

    他做梦也没想到有朝一日会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是谁主动提出来的?”杜庸追问道。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被告人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年纪,而他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的真实情况。

    强奸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明知’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强奸罪。

    “需要发问。”杜庸说完看向陆烨:“被告人陆烨,你是在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严夏夏的真实情况的?”

    “你们之间的关系到什么程度?”检察员换了个问题。

    “有时候用微信,但更多的时候用QQ。”陆烨回答。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与被告人父母沟通后确定的建议刑期,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庸建议的刑期已经是最低的刑期了。

    “知道,我认识她时就知道。”陆烨有问必答。

    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明文规定了‘明知’,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条文未明文规定‘明知’。

    ……

    检察员说完,被告人席上的陆烨满眼的惊慌,十年!在看守所这段时间他已经体会到了失去自由的滋味,他不觉得自己能承受得了十年的刑期。

    从现有证据来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陆烨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人的实际情况。

    暂且不论被害人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人,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人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我记不得了。”陆烨回答。

    而最初认识被害人并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陆烨掌握的被害人信息包括: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在认识被害人,并发生X关系前,就已经知道其真实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伱知道她的身份吗?”检查员问道。

    此外,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人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人的真实情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陆烨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纪,仍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我们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处以有期徒刑十年。完毕。”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你在QQ加好友的时候,有没有看过她的身份资料?”检察员盯着他问道。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就公诉人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实际年龄的时间点持有异议。

    “发生过一次。”陆烨回道。

    二、被告人陆烨加被害人严夏夏为QQ好友,并进行聊天交流,被害人的QQ个人资料会显示其年龄,根据一般人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人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人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上面的年龄是没有经过认证的,可信度不高,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第三次发生关系之后。”陆烨回答。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第四次(最后一次)X关系时,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被告人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仅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构成强奸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法官,我知错,我没有强迫严夏夏,我们真的是因为谈恋爱才开房的,我没有强迫她,我真的没有强迫……”陆烨望着审判长,眼泪扑簌簌往下流,眼中充满了恳求。

    “在知道她的真实情况之后,你们有发生过关系吗?”杜庸问道。

    “你们在认识后,平时都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沟通交流?”检察员接着问道。

    但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对犯罪构成的不同事实要素,在证明程度上是可以存在差异的。不是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特别是诸如D品犯罪等犯罪行为,实践中对主观构成要素证明标准的把握,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略显宽松,这是由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从严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导向影响。

    在此类案件中,案件事实认定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探寻客观事实真相的科学求证活动,而是以追寻客观真相为指引,同时又受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影响的事实重构和再现的过程。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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