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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案发当日我确实在邓诗云家,也看到了房东。”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空条件,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连。”方轶质证道。
方轶的意见很简单,证人证言和通话记录都只能证明被告人去过被害人家里,但是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继续说道。
“第五份证据,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邓诗云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该两种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作用。”检察员继续举证道。
“被告人,你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房新月摇头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如果邓诗云案发前饮用添加安眠镇定类药物的饮料,案发次日在其静脉血和尿液中应当能够检出该类药物的成分。
由此可见,该份证据与案卷中侦查机关的送检结果相矛盾,公诉人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完毕。”方轶质证道。
“辩护人对检验结果不持异议,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次日,侦查机关将邓诗云静脉血以及尿液送检,鉴定意见显示,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出安眠镇定类药物。
另外,案卷中公安部门对邓诗云的尿检和血样检测结果表明,邓诗云在案发当晚并未服用安眠类药物,显然邓诗云所称其饮用被告人带来的饮料后昏睡的说法存在重大疑点。”方轶质证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房新月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除被告人房新月曾做出的认罪供述外,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做出的认罪供述。但被告人供述的关键细节均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稳定,不能仅凭该供述认定被告人房新月有罪。具体如下:
1、房新月曾供称,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以及沾血的睡衣,将睡衣扔到垃圾堆,将手机扔到村头的公厕内,并指认了抛弃上述物品的地点,但侦查人员没有提取到沾血的睡衣,也没有找到被抛弃的手机,仅在指认的抛弃手机地点进行拍照记录。
“被告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房新月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邓诗云喝了被告人房新月带来的奶茶后觉得头晕,就躺下睡了。次日早上,邓诗云发现右胳膊在流血,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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