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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头发上有血。”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看着手中的证据,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片刻后,审判长将眼神从案卷上移开,看向公诉人席。
2、根据房新月的供述,邓诗云三人吃过房新月买来的小食品,喝了房新月买的饮料后,邓诗云将包装袋扔在门外的垃圾堆,饮料杯放在了桌子上,随后二人抽了很多香烟,但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记载上述物证。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六份证据,被害人邓诗云的陈述,案发当晚九点十分左右,被告人房新月来到邓诗云住处,提了一个超市的大塑料袋,里面装着鸡爪子、牛肉干、猪头肉等熟食,还有奶茶。
……
孩子睡后,两人聊起了丛明昌,邓诗云将丛明昌送给她的一把藏刀拿出来,让被告人房新月观看。
“辩护人认为,邓诗云的陈述表明,她并未目睹犯罪过程,只能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房新月曾在犯罪现场停留过,不能证明房新月就是作案人。
……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房新月因嫉恨邓诗云,于案发当晚九时许,来到邓诗云租房内。随后,房新月趁邓诗云昏睡之际,持刀捅刺邓诗云之女牛佳艳颈部,致其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伤邓诗云右腕,致邓诗云轻微伤。
“有异议,案发当日我去找邓诗云,她确实给我看过那把藏刀,但是我摊牌后,我们两个都非常激动,吵了起来,她并没有睡觉。”房新月显得有些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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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方轶明白检察员拿出这份证据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案发当日邓诗云和牛佳艳饮用的饮料被人做过手脚,放入了安眠镇定类的药物。但是邓诗云的尿检和血液检测结果却排除了邓诗云服用过安眠类药物的情况,这一点至关重要。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3、被告人房新月曾供述,其到邓诗云家时就准备报复杀人,但其却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不符合常理。
4、被告人房新月的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可信度不高。房新月曾供称,用手卡住牛佳艳的脖子,用刀在牛佳艳的颈部连续捅了两下,该供述得到尸检报告的印证,但该作案方式比较常见,不具有特殊性,且侦查人员在讯问房新月之前,已对尸体进行检验,了解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及死因。
5、最后一次供述及庭审中,被告人房新月翻供,辩称其和邓诗云发生争执后,邓诗云用刀捅她,她抱起牛佳艳抵挡,邓诗云用刀刺中牛佳艳,尽管这一辩解比较牵强,但不能仅凭此证明或反推其具有杀人的犯罪事实。”
为了让法官听清自己的辩护意见,也为了照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方轶故意放慢了语速。(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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