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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1 秦朝的强盗怎么生活(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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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说说秦王朝的“盗”——强盗大哥们的生活吧。

    按出土秦简记载,这些强盗大哥和大姐(其中女的很多)一般是偷马,偷猪,偷牛,偷羊,偷桑叶,偷钱,还有偷公共财务的(比如古代电缆),多数是单个干,也有一家子起上的。

    如果这位强盗大哥——应该是大姐,正在偷桑叶的时候被抓住了,按秦律规定,要罚她作30天劳役。如果所盗窃物品价值不足660钱,就脸上刺字,再去劳役。超过660钱,就割鼻子,再去劳役。若偷一头牛,则是囚禁一年。

    这些处罚其实不算苛刻!

    有人说,偷一头牛就囚禁一年,还不苛刻啊?老大!秦朝时代的牛的相对价值就等于现在一辆的卡车啊,而偷马就相当于偷轿车,偷牛囚禁一年,这个处罚很合理啊。换了17世纪的英国,偷一瓶墨水就有可能被吊死,偷牛就更得吊死了。

    但秦朝对强盗不会处以极刑。

    当时处罚最重的不外乎对于“群盗”。五人以上算“群盗”,群盗危害性大,所以处罚的也重:群盗被抓住以后,每人脸上刺字,斩去左脚趾,发配去当“城旦”(修长城什么的)——即便最重的群盗,也并不杀头,只是作“城旦”,而且城旦的劳役期通常不过是5、6年,不是终身的。

    可见,秦王朝的法律不算多么“苛”。判罚根据所盗价值大小,最多是判5、6年的劳改,算是仁义尽致,并无二话可说的了。

    总之,秦法并不像现代书籍误导的那样,那么“苛”。我们不要把它想象成抓住一个强盗就要砍脑袋,甚至随便抓一个老百姓就砍脑袋。

    有人说:“秦法不苛吗?秦法规定:弃灰于路就要砍掉手。这还不苛吗?”——其实“弃灰砍手”这句话来自法家文学作品,在出土秦简上却是找不到这一条的,也找不到类似的如此严厉、不合人情的法令!

    如果这种盗,不论是偷东西的还是啸聚山林的“强盗”,一不小心被抓了个正着,然后斩去左脚趾,脸上刺字,发配去长城脚下当“城旦”,那么请问:如果强盗同志在修长城期间不好好干活,那能不能鞭打他呢?

    哈哈,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了。

    或者,干脆会不会有哪个拎着鞭子的官吏,看他不顺眼,上去就抽他一顿呢?像电影上演的那样。

    呵,这该如何回答呢?

    回答是:如果强盗在劳动过程中犯了法令条文上规定的错,那是可以打的!

    譬如,法律规定:“城旦”在劳动中破坏了公物,无论是瓦器、铁器、木器,还是折断了大车,都估价折以笞刑。价值一钱就笞打十下。如果价值二十钱以上,就“熟笞之”,意思是放手打个够,直到把他打熟了冒泡为止。有的时候还要饿他,每天减少半斗口粮,一天天递减。但是这种处罚决不是随意来的,不是随意就可以虐待犯人。至于对什么样的错误行为可以给与“饿他”的处罚,饿多长时间,限于资料,现在尚难于弄清。总之,可以打但不等于可以滥打。

    另一个出土秦简上的实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有一个大夫,无故鞭打了一个劳改犯(鬼薪),导致该鬼薪逃亡。那么,按法律规定,这个大夫必须受罚,要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果他服役期间敢逃跑,被拿获后罚他一个盾。如又逃亡,处以耐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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