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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1章 冷暖自知
办完出院的当日,夫妻二人抱着孩子走出县医院大门的当日便达成了一致,将孩子扔掉。
当日下午,池云发将女儿弃于县医院北面路边的田地内。后因担心被过路的行人发现,池云发又抱走了女儿。
随后池云发与祁仁霞商定将女儿扔到县城西面人烟稀少的山上。当晚,池云发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前往县城西面的荒山,途经县城西面的一个小村子时,他发现村旁有座小山,山上有片林地,便将女儿抛弃在了林中。
次日清晨,村里的一位村民上山捡柴火时,发现了尚有气息的池云发女儿,将其救回,并报警。
经过摸排,警方找到了池云发和祁仁霞,二人对抛弃女儿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县检察院以池云发和祁仁霞犯故意杀人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祁仁霞因为正在哺乳期,所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李律师去见过她。我去看守所见了池云发,他与他媳妇讲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他说抛弃女儿的主意是他出的,我问他为什么,他说家里穷,给女儿治不起病,而且即便女儿治好了也会留下残疾,大人孩子都受罪。
最可怕的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村里人只要知道他女儿得过这种病,基本上家里以后就别想再直起腰杆来,唾沫星子淹死人。以后女儿想嫁人都困难。”耿震说完沉默了,看向孟广达。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孟广达感叹道。
“嗯,您说的对。其实每次我接到新案子,心里都不太舒服,因为我知道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是一个残酷的现实。有时候残酷的让我不敢直视,但我还得继续履行律师的义务,还要承受别人的冷嘲热讽,甚至谩骂。”耿震的情绪有些低落。
“我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从法律上讲,作为女婴的亲生父母,他们二人有义务履行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我个人认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遗弃罪和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但是李律师认为,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二被告人是以遗弃为手段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
但是,对于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
比如,父母将重病婴儿弃于医院或者民政局门口,附上婴儿病历或者介绍病情的字条,这明显是希望婴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救治,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相反,父母将重病婴儿扔到车辆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者荒郊野外,明显表明其主观上不期望婴儿获救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因此,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婴儿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什么?之前李律师的理由不能说服我,我也说服不了他,所以我们两个一直达不成一致。”耿震挠了挠头,眼神中充满了好奇。
比如,父母将新生婴儿弃于超市入口、车站站台、集市路边等地,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来的可能性较大,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遗弃罪;相反,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不能获救或获救希望渺茫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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