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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遗弃’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
“本案的定性问题。被告人将女儿抛弃在树林中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耿震问道。
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论、指责别人很容易,因为评价、指责别人的人从来就没有感同身受过,他们这样做的意义不过是耍耍嘴皮子,打发下无聊的时间,说完就忘了,当有一天相同的事情落在他们身上,他们才会知道什么叫感同身受难。
“你现在的疑问是什么?针对这个案子?”孟广达微笑着看向他。
目前来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遗弃重病婴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由于何种动机实施的遗弃行为。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若经他人苦,未必有他善。”耿震点头道。
“伱和李明博律师是怎么想的?”孟广达问道。
实践中,遗弃既可以采取积极的行为实施,也可以消极不作为实施,如果构成遗弃罪,本质上必须是对作为义务的违反。
第二个方面,考察遗弃的客观要件。
正所谓: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世界上哪有什么感同身受,多的只是冷暖自知。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
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进行区分似乎不难,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所以一定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我不是在为本案的被告人和刑辩律师辩解,但这是一个事实。你没必要纠结什么。”孟广达劝慰道。
“其实你完全不用去管别人怎么说,万事总有一个过程,想开了就好了。人性都是自私的,立场不同,关注点不同,真的没办法做到完全理解和懂得。
“嗯,我同意李律师的意见。”孟广达想了下说道。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最重要区别在于‘遗弃’行为是否会使被遗弃者面临生命被剥夺的紧迫危险。
您怎么看这个案子?”耿震问道。
第三个方面,考察被告人的案后表现。
发现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胁后,行为人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无致死被遗弃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比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者发现无人注意,又将孩子带到银行或者办事大厅内遗弃,虽属二次遗弃,但其变更遗弃地点,是希望幼儿能够得到他人关注、救助,关心幼儿性命安全,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遗弃。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办过的一个故意杀人案……”说到此处,孟广达停住了,摸出一根烟点燃,深深的吸了一口,眼神复杂起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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