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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宇文东尚未说完,三哥把话茬接了过去。
“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三哥坐在一旁听着,突然插话问道。
您丈夫共介绍他人卖Y四人次,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所以才会被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宇文东解释道。
从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来看,介绍他人卖Y2人次以上,就会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根据您说的,您爱人胡淮应该构成介绍卖淫罪,大概率会被判五年以下,但是具体会被判几年要看具体案情。”宇文东说道。
(注: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该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在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出台之前,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介绍卖Y人次达10人次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宇文东解释道。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宇文东说道。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不能认为上述解答被明文废止后,介绍卖淫罪就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哥,何姐,这案子已经说的挺细的了,因为现在不知道具体案情,所以宇文律师也只能解释这么多。
我建议何姐委托宇文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下胡淮,问问具体情况再回来商量后面的辩护方案。您两位看呢?”大宝开始促单。
“宇文律师,您执业有几年了?”何艳打量着宇文东,她确实有意委托,但是觉得眼前的男律师有点年轻,她不太放心,毕竟事关自己老公的人身自由。
“我现在盛德律师事务所工作,如果您不放心,我可以把您的案子推荐给我师父孟广达律师,由他来为您丈夫提供辩护。”宇文东现在比较难受,他的律师证还没发下来,即便当事人信任他,他也办不了这案子。(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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